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李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代理人宋乐,男,系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龙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黑龙江省桦川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龙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龙海在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名,说明该笔借款为被告借款,被告李龙海有偿还借款义务。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龙海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理应按约定及时给付,推诿不付违反双方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91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龙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391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洁求 代理审判员  王 繁 人民陪审员  李贞顺

书记员:白文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