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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
河北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北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未向被告河北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子明

书记员:阮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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