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俊峰(河北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赵伟
冯骞
苏银社
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孙耕(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王佩云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省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冯骞,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银社。
委托代理人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耕,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佩云。
委托代理人肖川,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耕,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天津公司)、苏银社、王佩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某主张是冀A×××××号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仅提供了挂靠合同的复印件,三被告均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故李某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冀A×××××号货车的损失,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李某某主张是冀A×××××号货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仅提供了挂靠合同的复印件,三被告均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故李某某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冀A×××××号货车的损失,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马艳敏
书记员:代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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