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公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举证、出庭,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群英,系李某某之妻。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舒学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艳华 审判员 李元成 审判员 喻富林
书记员:胡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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