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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兴,男,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系原告单位永顺县松柏镇政府推荐。被告:杨艳丽,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明,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军

书记员:刘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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