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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周维书审判员 陈海龙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
书记员: 刘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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