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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周维书
审判员 陈海龙
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

书记员: 刘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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