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张晓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