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袁奇钧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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