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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周某某、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户代表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平阳坝村5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曾用名周辉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进香(系被告周某某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李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已审结的(2017)鄂2823民初426号原告李玲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周某某、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李玲农村承包经营户对该判决不服,已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对(2017)鄂2823民初426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处理结果,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实体处理具有直接影响,且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罗杨军 审判员  贾鹏程 审判员  李小俊

书记员:薛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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