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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陈永新(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永新,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洪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于某某雇佣原告李某某为其截木料,共欠原告劳务费10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书证予以证明。原告付出了劳动,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对欠原告的劳务费,应当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0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31.00元,由被告承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于某某雇佣原告李某某为其截木料,共欠原告劳务费103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书证予以证明。原告付出了劳动,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对欠原告的劳务费,应当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劳务费人民币103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保全费31.00元,由被告承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魏洪林

书记员:马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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