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士坡,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立案后,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同意其缓交至二审开庭前。本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向其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和《催缴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开庭前缴纳上诉费。上诉人李某某又要求继续缓交诉讼费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5月25日前缴纳诉讼费,但上诉人李某某在承诺期限内仍未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涛 代理审判员 王芳 代理审判员 吴悦
书记员: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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