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秀,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北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方,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绪武 审 判 员 胡 雯 人民陪审员 高国仿
书记员: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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