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诉谭某某、向某某、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向某某
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
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某。
被告向某某。
被告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明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向某某、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洪

书记员:夏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