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谭某某
向某某
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
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某。
被告向某某。
被告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明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向某某、恩施双盈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洪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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