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鑫,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审判员 张俊华
书记员: 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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