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光,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瑞,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瑞
书记员: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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