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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光,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瑞,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瑞

书记员: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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