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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熊安(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周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安,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某所有的鄂E×××××号汽车进行保全,并以李某某个人所有的鄂E×××××号大众牌小轿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李某某所有的鄂E×××××号大众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李某某所有的鄂E×××××号大众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他项权利。

审判长:谢靓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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