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赵某秀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杨晓琼
申请人李某某,系李家新的父亲。
申请人赵某秀,系李家新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晓琼,系被监护人李家新的妻子。
申请人李某某、赵某秀与被申请人杨晓琴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申请人李某某、赵某秀于2015年7月21日书
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申请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现申请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特别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申请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现申请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特别程序。
审判长:周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