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赵某秀
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
杨晓琴
申请人李某某,系李家新父亲。
申请人赵某秀,系李家新母亲。
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晓琴,系李家新妻子。
申请人李某某、赵某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杨晓琴的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申请人李某某、赵某秀于2014年8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因被申请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现申请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李某某、赵某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杨晓琴的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申请人李某某、赵某秀于2014年8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因被申请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现申请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特别程序。
审判长:周芳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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