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32年10月29日,汉族,住宜都市,系李家新父亲。申请人:赵某秀,女,生于1930年6月5日,汉族,住所同上,系李家新母亲。委托代理人:徐会忠、刘洋,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家新,男,生于1957年1月6日,汉族,住宜都市,代理人:杨晓琼,女,生于1958年5月20日,汉族,住所地同上,系李家新妻子。
申请人李某某、赵某秀诉称:被申请人李家新于2013年12月9日因搬运货物不慎摔伤,持续治疗至今,现诊断为三级脑外伤、混合性失语、电解质紊乱、低蛋白血症、轻度贫血、上消化道出血、双肺感染等,至今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呈植物人状态,为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特提出上述请求。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赵某秀系被申请人李家新父母,李家新与杨晓琼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9日,李家新因事故造成三级脑外伤,持续治疗至今。2017年12月29日,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脑外伤后遗症,迁延性昏迷。经向治疗医院医生调查,李家新呈昏迷状态至今已持续三年以上,除了瞳孔对光线、身体对疼痛有一定反应外,没有语言能力,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
申请人李某某、赵某秀申请认定李家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家新经诊断为迁延性昏迷,昏迷状态至今已持续三年以上,没有语言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家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其斌
书记员:杨嫚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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