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士武,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杨某某镇白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秭归县杨某某镇白某某五组。
法定代表人:熊德华,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李仁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秭归县杨某某镇白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仁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 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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