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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秭归县杨某某镇白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士武,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杨某某镇白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秭归县杨某某镇白某某五组。
法定代表人:熊德华,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李仁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秭归县杨某某镇白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仁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 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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