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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陆莹莹(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陆莹莹,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四平市金丰运输有限公司、刘长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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