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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仿,河北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祁某某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仿、被告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1.5倍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开始,原、被告合伙经营锅炉油业务。2018年3月原、被告散伙,经结算后确认,合伙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100000元。此后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你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祁某某辩称,原、被告之前有过约定,被告祁某某每月给付原告5000元,已还了两个月,后来只是因被告祁某某腿受伤了,没有挣钱,所以没有还原告钱。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对原告要求利息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份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祁某某开始合伙经营锅炉油业务,2018年3月份原、被告散伙,经双方清算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合伙财产归被告祁某某所有,被告祁某某给付原告100000元,后被告分两次给付原告10000元,余款90000元未付,经原告催要,2018年9月12日被告祁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李某某人民币玖万元正¥90000元;2018年9月12号;欠款人祁某某。欠条出具后,经催要被告祁某某所欠90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祁某某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关系,被告应付原告100000元,被告还款10000元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款90000元的欠条,该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未依约及时清偿债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9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无异议,且原告的该项主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祁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90000元和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所得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祁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法亮

书记员: 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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