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亮
熊乾坤(湖北赤壁赤马港法律服务所)
湖北新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亮。
委托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新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万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亮亮与被告新万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亮亮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亮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亮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马亮亮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亮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款 第(5)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亮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马亮亮负担。
审判长:王新亚
书记员:彭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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