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曲堤村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安国市。
被告李玉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国市金融西路95号。
负责人王建刚。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某、王某与被告李某某、李玉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王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原告李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书记员:王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