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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一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李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长沙市**房****;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91********,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住大同市**园**;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8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始,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店铺“醉月星婷”及“广州英旗生物科技总代理”销售“赛维欧左旋肉碱胶囊”,售价126元/盒,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截止2018年9月,两个店铺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96386元、29159元。

2018年3月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经营的“文雨3号店” 销售“赛维欧左旋肉碱胶囊”,售价159元/盒,客户购买后,李某某再向被告人李某购买并由李某直接给其客户发货,截止2018年4月11日,其共计销售7单32瓶。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店铺被其顾客顾某某实名投诉举报。经山西省**检验所检验,涉案胶囊中检出盐酸西布曲明,另查明,该减肥胶囊系冒用威海**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20449的假冒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告人李某销售金额共计325545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19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捌册、鉴定书壹份、证据材料贰拾肆页;

3.光盘捌张(电子证据陆张、录音录像贰张)、鉴定硬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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