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被告霍献艺,男。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霍献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惠军 审 判 员 王 贞 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
书记员:张晓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