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享
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邓小玲
原告:李享。
委托代理人: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第三人:邓小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享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邓小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享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保全费1464元,合计3502元;由原告李享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2038元;保全费1464元,合计3502元;由原告李享负担。
审判长:阳春
审判员:张晨
审判员:陆军
书记员:马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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