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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博,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博、被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玲、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游戏转让款62666元;并支付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0日,原告通过手机短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将注册于其名下的“大话西游手游”游戏号让原告操作游玩,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2018年7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转让该游戏号,在征得被告同意后,7月23日,原告将该游戏号通过网易游戏交易平台“藏宝阁”转让给他人,7月26日,网易游戏交易平台将游戏转让费62666元(转让费66666元,扣除网易收费4000元,因游戏注册人系被告,相关转让费网易交易平台会转入被告银行卡内)转入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内(62××62×××68,户名,张某某)。被告在收到该游戏转让费后承诺将转让费转入原告银行卡里(原告也答应给被告一些费用买酒喝,其余转让费要求被告转入原告银行卡)。但是,被告却言而无信,上诉游戏转让费经原告多次联系催要,而被告却至今未将游戏转让费退还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无理占有原告游戏转让费而拒不退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依法将游戏转让费退还给原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游戏转让费,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某辩称,1、诉争游戏号是网易大话西游手游游戏号,是被告实名实际信息建的号,应当归被告所有,被告前后投入30余万元,2017年2月份本身就是极品号,因被告无时间玩才会有人要玩被告的号,寻求游戏的乐趣;2、从法律和事实上讲也不会因他人玩被告游戏号寻求乐趣而实名游戏号变成他人所有;3、原告无证据证实和法律规定诉争的游戏号、诉争的转让费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因此原告无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退还给原告,应驳回原告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信息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主体资质。被告对于该信息无异议;证据2、短信聊天记录4张,证明被告同意将注册于其名下的游戏号转让给原告操作游玩的事实。被告对于该证据有异议,因为并不属于合格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要证明的目的也证明不了,不存在将游戏号转让给原告,原告的诉状中也没有提到将游戏号转让给他。证据3、支付宝充值流水5页(复印件),证明原告在取得游戏号所有权后先后向游戏号内注资193,467.00元款项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同样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材料,也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也证明不了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没有任何单位公章,经手人自行输出的材料本身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证明不了用户李某本人,并且第一个起始的时间是2017年2月3日,按其诉状所说明显该所谓的充值并不存在充值在被告的游戏号内,说明本身该组证据就不真实可靠。并说明一下大话西游手游系统有结婚、生子、离婚等系统,有买鲜花、烟花等系统,有喊话、纯花钱消费系统,还有花钱将游戏赚职业、转性别、换名字等等纯花钱装有钱人等系统,所以即便被告质疑的该组证据有充值到游戏号内的也是原告或其朋友寻求游戏乐趣的行为,不是金钱能够衡量的,更不存在由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也证明不了原告取得了所有权。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7页(复印件),证明1、被告同意将游戏号转让给原告的事实;2、被告同意在收到游戏转让费后会将转让费转给原告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同证据2、3意见一样,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也证明不了将游戏号转让给原告,证明不了游戏号及转让费归原告所有,相反真正转让给原告的话是可以通过大话西游的系统转让到原告的名下,没有转自然不存在转让给原告的事实。证据5、网易藏宝阁记录,网易支付记录,提现银行卡资料共8页(复印件),证明被告已收到网易交易平台汇入其银行卡内游戏转让费的事实及被告未将游戏转让费退还给原告的事实。被告同之前质证意见一样。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有异议,对于证据的效力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认定其效力。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0日,原告李某通过手机短信联系被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将注册于其名下的“大话西游手游”游戏号让原告李某操作游玩,被告张某某同意原告李某的要求。2018年7月11日,原告李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某某提出转让该游戏号,在征得被告张某某同意后,7月23日,原告李某将该游戏号通过网易游戏交易平台“藏宝阁”转让给他人,7月26日,网易游戏交易平台将游戏转让费62666元转入被告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内(62×××68,户名,张某某)。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某在收到该游戏转让费后承诺将转让费转入原告李某的银行卡里。但是,被告却言而无信,上诉游戏转让费经原告李某多次联系催要,而被告张某某却至今未将游戏号转让费退还给原告李某。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名下的“大话西游手游”游戏系一款免费游戏,该游戏号是一种财产,财产所有人未改变,故权利亦未改变。被告注册后,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某借该游戏号进行游戏玩乐,是原告自愿行为,其向游戏中进行金钱投入,是为了游戏的乐趣,无论其投入多少,都无法改变该游戏号为被告张某某所有的事实。原告征求被告意见,将该游戏号进行出卖,被告同意出卖“大话西游手游”游戏号,是被告基于对原告的信任。由于该游戏号是被告申请注册的,故被告得到该游戏号出卖后的出卖金是正常的。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微信中有“关于出卖金原告让被告留下买酒喝的钱外,其余的给原告转回,被告同意给原告转回的字样”,但是,双方微信中的言语无法改变该游戏号的所有人为被告的事实。该游戏号出卖后,出卖金应当归游戏号所有人。原告李某以向该游戏中投入大量金钱为由,要求被告张某某将所得的出卖金归还,与法无据,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7.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军

书记员: 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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