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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李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李某之母。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炜,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李朝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二军、高颖,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朝晖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6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

审判长  张计水
审判员  刘蕾蕾
审判员  杨艳坤

书记员:郭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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