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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胡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向奎,龙沙区江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律殿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胡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龙,黑龙江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放弃诉讼请求申请,仅保留5,539.82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5.00元,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080.00元退予原告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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