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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朱海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系黑F×××××/黑F2597挂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伊春市红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红星委。
法定代表人:王佩亮,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某以与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黑F×××××/黑F×××××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黑F×××××/黑F×××××挂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金额为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朱某某驾驶的黑F×××××/黑F×××××挂车一辆,期限一年(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妥善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李某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孙仲晗

书记员: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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