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
黄江宁
唐德某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
金路(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江宁。
被告:唐德某。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7号。
法定代表人:浦金辉,院长。
委托代理人:金路,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江宁、唐德某、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杰
审判员:肖萍
审判员:罗金菊
书记员:杜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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