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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艾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46080元(按年利率6.4%自2013年3月31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2、由被告艾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7日,被告艾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80000元,承诺2013年3月底还款,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5年元月28日,被告艾某再次承诺2015年4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2015年9月1日前还款130000元。此后,虽经原告李某某多次催要,被告艾某至今没有偿还。原告李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艾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依约通过湖北三禾建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艾某支付150000元,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艾某应按承诺的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拖延拒付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关于借款本金,被告艾某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李某某出具的180000元借条,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对于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艾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被告艾某在向原告李某某出具的借条上对利率有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对于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艾某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3年3月3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3年3月3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1元,由被告艾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艳军 人民陪审员  王斌华 人民陪审员  张群安

书记员:李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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