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壮,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雅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58号尚北岚亭C-611号。
法定代表人:陆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大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于家庄乡郭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定百花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百花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查晓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雅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大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定百花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郭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李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以保定百花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偿还借款的义务,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徐超
审判员 李新
代理审判员 张盼
书记员: 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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