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马某某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玉环
审判员:陈阳儒
审判员:穆宇航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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