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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某诉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亚某
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
蒋某某
来光军(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李亚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关洁玫,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来光军,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反诉被告)李亚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亚某、被告蒋某某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对合同效力均不持异议,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双方发生矛盾后,蒋某某不能理智处理,而是采取封门上锁阻止对方经营,确属不当。但经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后,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蒋某某未再有其他违约行为,租赁房屋一直处于李亚某的有效控制下,正常经营未再受妨碍,双方合同处于正常履行中。为此,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成立。就原告诉请的赔偿损失一节,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本院无法支持。就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将拆除部分恢复原状一节,因本案系合同纠纷,而反诉原告不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故反诉原告的诉请无法在本案中解决,反诉原告可以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李亚某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某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对合同效力均不持异议,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双方发生矛盾后,蒋某某不能理智处理,而是采取封门上锁阻止对方经营,确属不当。但经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后,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蒋某某未再有其他违约行为,租赁房屋一直处于李亚某的有效控制下,正常经营未再受妨碍,双方合同处于正常履行中。为此,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成立。就原告诉请的赔偿损失一节,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本院无法支持。就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将拆除部分恢复原状一节,因本案系合同纠纷,而反诉原告不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故反诉原告的诉请无法在本案中解决,反诉原告可以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李亚某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亚某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亚良

书记员:齐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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