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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拥军,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骏恺,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7号。
负责人:谢振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 婧

书记员:曾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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