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亚东,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晨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定兴县张家庄乡中陶沈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霞,定兴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东诉被告马某某、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亚东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亚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东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书记员: 杨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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