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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李景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杨永学,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永学、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损害的,致害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本应共同处理好乡邻关系,发生纠纷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因双方不理智发生争吵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原、被告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李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由被告李某某赔偿75%,即7562.23元,原告李某某自负25%。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合理经济损失7562.23元,余款原告自负。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担负213元,由原告李某某担负87元。被告担负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损害的,致害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本应共同处理好乡邻关系,发生纠纷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因双方不理智发生争吵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原、被告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李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由被告李某某赔偿75%,即7562.23元,原告李某某自负25%。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合理经济损失7562.23元,余款原告自负。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某担负213元,由原告李某某担负87元。被告担负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审判长:纪顺平
审判员:刘灼
审判员:张克家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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