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张千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