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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张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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