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翁安县,系原告李某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哲,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永乐街37号。
负责人:王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飞、马俊,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志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玉敏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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