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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五香、耿某某与耿某某、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五香
耿某某
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
耿盼盼
赵某某

原告李五香。
被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盼盼。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五香诉被告耿某某、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五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李五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李五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五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李五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李五香负担。

审判长:张卿

书记员:王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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