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香
耿某某
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
耿盼盼
赵某某
原告李五香。
被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蒲胜军,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盼盼。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五香诉被告耿某某、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五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李五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李五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五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李五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李五香负担。
审判长:张卿
书记员:王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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