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
李海龙
梅进白(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龙。
委托代理人梅进白,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海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阮洋溢
审判员:徐光金
审判员:赵冬平
书记员: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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