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杰,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志军,男,该公司业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后2,97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 明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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