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王石磊,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锐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昭,该公司总经理。
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锐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瑞果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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