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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嘉鱼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委托代理人:周跃进,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嘉鱼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190号。
法定代表人:熊安岭,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蔡刚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该院医务科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嘉鱼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守国

书记员:熊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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