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云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桥西区工信局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第三人:张桂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第三人:申长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李云芝与李某、张桂玲、申长坡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云芝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云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冠宇
审判员 李守和
人民陪审员 张华
书记员: 景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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