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玉清(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徐雪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郎某某
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河间支公司
民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清、徐雪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李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河间支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胜利路瀛秀园2号商住楼。
负责人李文彦,该公司经理。
被告民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B座15层(1-10房间)。
负责人杨志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郎某某、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河间支公司、民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朝辉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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