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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郎某某、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玉清(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徐雪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郎某某
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河间支公司
民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玉清、徐雪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李村。
法定代表人刘艳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河间支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胜利路瀛秀园2号商住楼。
负责人李文彦,该公司经理。
被告民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B座15层(1-10房间)。
负责人杨志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郎某某、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河间支公司、民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朝辉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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