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山
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张青山
何某某
何才高
原告:李云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青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张青山之妻)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何才高,系被告何某某之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山与被告张青山、何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儒文
书记员: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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