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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办事处遇真宫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女,生于1966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长远,丹江口市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办事处遇真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遇真宫村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之成,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极湖办事处遇真宫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薛 明 审 判 员  王汝军 人民陪审员  刘荣俊

书记员: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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