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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幽兰等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原告:李幽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系李某某之女。
原告:李爽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被告李爽悦之父。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李某某、李幽兰、李爽悦与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李幽兰、李爽悦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幽兰、李爽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李幽兰、李爽悦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李某某、李幽兰、李爽悦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 王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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